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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学院关于《东北大学关于大学生创新学分工作的实施办法》的补充规定

根据东大教字[2009]17号文件精神,信息学院每年均按照文件规定严格进行创新学分的审核、认定工作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为进一步规范、明确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,特制定关于《大学生创新学分工作的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补充规定。

第一条《办法》第三章第七条(3)的补充规定: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级以上(包含校级)团体奖励,团体成员均可获1分创新学分;学生个人获得校级以上(包含校级)个人奖励,可获1分创新学分;学生个人撰写的社会实践论文获得校级以上(包含校级)奖励,可获1分创新学分。一名学生在同一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以上创新学分可以累积,即一名学生在同一社会实践活动中最高可获3分创新学分。社会实践活动主要是指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,并不包括学生的实习活动。

第二条《办法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补充规定:在全国或国际核心学术刊物上,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、文学作品等可获得3分创新学分,第二作者可获2分创新学分,第三作者可获1分创新学分,第三作者以后的身份不得分;在省级核心学术刊物上,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、文学作品等可获得2分创新学分,第二作者可获1分创新学分,第三作者可获0.5分创新学分,第三作者以后的身份不得分。

第三条《办法》中的校级活动或奖励,不包括各学院(部)和基础学院的活动或奖励,但是由学院(部)承办的校级活动,仍视为校级活动;学生参加的市级活动,获得的市级奖励,参照校级的得分规定。

第四条学生获得的国家级、省级特等奖,有明确的排名,表明特等奖比一等奖等级高的,可获得相应的国家级、省级一等奖应得的创新学分加0.5分,没有明确的名次说明的,均参照一等奖应得的创新学分;学生获得的国家级、省级优秀奖,除非有明确的名次说明,否则均参照三等奖应得的创新学分减掉0.5分。

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归信息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。


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

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


——出自东信院发[2011]12号:

《信息学院关于<东北大学关于大学生创新学分工作的实施办法>的补充规定》